归罪
作者: 陈雪琪   日期: 2018-01-12 11:57    点击数:

  天还只是蒙蒙亮,昏昏沉沉。

  想要睡去,却格外清醒,现实和渴望互相撕扯,只余折磨。也罢,看来是睡不成了。

  冲杯咖啡提神,杯沿抵着唇边,迟迟不见啜吸,手指划拉着手机屏幕。熄灭,又点亮,反反复复。

  一连好几天没有发消息打电话,音讯杳无,就算是吵架惹她生气,这种惩罚也实在是令人有点受不了。下定决心拨了电话过去,几秒钟之后,提示关机的女音冷淡的语调击碎了最后一线犹豫。

    呼出的白气夹杂着粗重的喘息,一身清冷立在门口,迟迟不见有人开门。手伸进口袋几番摸索,小小的金属片被攥在了手里,插钥匙开门的动作不带丝毫卡顿,却在推开门的下一刻,怔愣住了。

  强烈的视觉冲击直让他反应不过来,血迹蜿蜒一地,多日未见的爱人,再相见时,却是无声无息的倒在地上,四肢僵硬成团,蜷缩在一起,表情惊恐而无助,透着凄厉的绝望。平日温柔清透的一双眼睛,此刻满是恐怖,不敢再直视半分。

  失魂的坐在椅子上,配合警方的例行询问,木木的张口,听不清自己都说了些什么。满脑子只剩下那眼神,挥之不去……到底是看见了什么,经历了些什么,怎么会有那么骇人的场面,是谁会下这样的毒手?想想只觉得遍体生寒,不敢再想下去了,如坠冰窖一般生受着刺骨的寒意,牙关止不住的打颤,分不清是悲痛还是愤怒所致。

  一连多日奔走在通往警局的路上,风尘仆仆,再顾不上其余,只求能找出些微蛛丝马迹,早日将凶手绳之于法。

  不眠不休,粒米难进,身体早就已经耗到了极限,终于还是支撑不住,晃了一晃,就仰倒在地了。

 
  
  分不清是梦里还是在现实中,她的面容明媚如故,那么清晰,近在眼前。她笑了,一边笑着,一边在说什么,可是听不清。像是没在了水中,声音被远远的隔绝,朦朦胧胧的。突然,她五官纠结在了一起,像是在忍耐着极度的痛苦,表情也渐渐失控,渐渐的从难以置信,变成了绝望凄厉。她的眼睛竟然是直直的看向自己的。

  陡然一惊,反射性地弹坐起,后背的布料全被冷汗浸透,黏腻的贴在皮肤上。

  接下来的日子里,只要一闭眼,就全是诸如此类的画面。第一视角真实的不像话,就像是……他才是那个凶手。

  不知过了多久,案子始终没有着落,多次询问却一直都是线索不足,怕就怕成了一桩悬案,再也没法有个公道。

  等待越久就越发焦灼,整个人颓废不堪。早前就觉得有时候自己的睡眠时间不受控制,或长或短,不合时宜的时候也能睡得着,简直莫名其妙。而且有时脑子也有点不太灵光,似乎会忘记一些事情,对周遭变化也不太能敏锐的感觉到。当面对工作任务时,也只觉得无心再投入进去。

  依旧是骇人的梦境,当可怖的片段结束,漫长的恐慌之后,终于迎来了几分踏实安稳。

  想要用手撑起身子,触手却只觉一片黏腻湿冷,身下似乎不是柔软的床褥。空气中四处弥漫着一股浓重的铁锈味。

  下一秒就看清了所处之地,一股难以言状的不适自体内深处冲出,演变成强烈的恶心作呕。

  遍地都是血,甚至还没来得及干涸泛黑。

  血泊中躺着两个人,横七竖八。脸上都糊着血污,但却不难分辨出自己弟弟的模样,本该是阳光健壮的躯体,却被毒品浸淫得瘦弱不堪。而另一个则是雇佣已久的阿姨,本来是雇她照顾母亲,母亲故去以后,现由她打理他的生活。

  熟悉的人毫无生气的躺在血泊里,就在自己眼前。

  晕眩良久,颤颤地拿起手机报警,差点一个拿不稳,滑进血迹中。

  这是第二次进警局了,但还是头一回进刑讯室。

  手上冰冷的镣铐分量不轻,沉甸甸的卡在手腕上。四周静悄悄的,坐在对面的老刑警熟练的吞云吐雾,青烟后面,一双锐利的目光刺向他。

  相对无言,像在等着谁的主动坦白。

  没什么好说的。

  就连他自己也像是梦一般。凶器就被扔在尸体不远处的地板上。提取的指纹清清楚楚的指明了他凶手的身份。再怎么辩解,铁证面前,多费口舌也只是徒劳。

  有个想法在他心里逐渐变得清晰,不动声色,他相信眼前男人有着极丰富的经验,凭借这些也足够和自己心照不宣了。
精神科的鉴定报告很快就出来了,确实是意料之内的结果。

  回想过去种种,他从不觉得自己是个小心眼的男人。哪怕她的出轨,在她声泪俱下的告饶中,也选择了隐忍。后来的日子里,她确实乖巧温柔,也没再生出些旁的事端。

  弟弟的野性不羁让他头疼,吸毒打架,恶劣行径让他放弃了再给他收拾烂摊子的想法。母亲的死,是被人偷换应急药物造成。阿姨逃不开干系,只有她了解母亲的用药。母亲亡故以后,她的存折和部分首饰不翼而飞,好长时间里弟弟没有再张口问他要过钱,而阿姨,听说她给他儿子在乡下开了家小铺子。

  这些过往,竟在不经意的瞬间,造就了另一个“他”!

  他不想再说一句话了,他已经失去了活下去的欲望,他没法感知那个“他”,也根本不知道该怎么控制“他”。

  他只想和“他”一同奔赴死亡。

  而放在办公桌上的精神鉴定报告,用冰冷的黑色字体写道:
  “嫌疑人犯罪时,处于发病状态,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”

 (注: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: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”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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